各街道办事处、镇人民政府,银盏林场,区直有关单位:
《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方案》已经区政府同意,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实施。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,请径向区财政局、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区地税局反映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
2017年9月29日
清远市清城区环境保护税实施准备工作方案
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16 年 12 月 25日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(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),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,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及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7〕62 号)有关要求,为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,进一步做好实施前期准备工作,特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主要目标
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批示精神,按照国家实施环境保护税有关工作部署,有序推进我区环境保护税实施各项准备工作,明确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和部门职责,科学制定符合我区实际的环境保护税实施有关办法和配套措施;并做好税源调查、纳税人交接、政策培训、系统准备及启动实施、风险防控、跟踪分析等工作,确保环境保护税法顺利实施、平稳运行,引导企业治污减排,促进我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。
二、组织领导
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,在省委、省政府和市委、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,成立我区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领导小组,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,区委区府办副主任、区财政局局长、区环保局局长、区地税局局长、市开发区地税局局长为副组长,区财政局、区环保局、区地税局、市开发区地税局分管领导为成员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,日常工作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环保局、区地税局承担。
三、主要工作任务
(一)前期调研阶段(2017年5至8月)
1.启动工作。区财政局、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、区环境保护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和部门职工分工,联合组成工作小组,启动环境保护税改革工作。(区财政局、区环境保护局、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负责,已完成)
2.调研测算。财政、地税、环保部门联合发出通知,组织对排污费征收情况、污染源情况、排污重点企业和环境保护税影响进行调研。组织梳理我区排污费政策及征管现状,摸清主要污染源和排污企业相关情况,对典型企业等进行实地调研,分析环境保护税对我区环境保护、企业税负、财政收入等方面的影响。
各级地税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税税源调查,掌握税源底数。(区财政局、区环境保护局、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负责,已完成)
(二)制度制定阶段(2017年7月至12月)
1.制定改革配套措施。结合环境保护税法和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,拟定我区环境保护税实施有关办法和措施。(区财政局、区环境保护局、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分别负责,2017年9月底前完成)
2.制定征管相关办法。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、区环境保护局制定环保税涉税信息交换办法,按照税收征管要求,明确信息交换的范围、内容、方式、责任和期限等。(区环境保护局、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负责,2017年12月前完成)。
(三)实施准备阶段(2017年8月至12月)
1.做好纳税人数据资料交接。制定交接方案,迁移交接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档案资料,包括排污费缴纳单位基本信息、污染物排放数据、排污量核算方法、排污放可证发放信息、2016年以来排污费征收明细数据等。环保部门于2017年9月底前将2016年度及2017年上半年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档案资料交接给本级地税机关,2018年3月底前交接2017年度全部排污收费数据资料。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档案资料,对纳税人信息进行比对、核实,初步确认纳税人,建立税源数据库。(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、区环境保护局负责,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完成)
2.做好信息化准备。地税、环保部门共同组织安装信息交换共享平台,制定涉税信息交换有关标准,做好数据交换、比对、复核以及本地参数调整等信息系统测试准备。(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、区环境保护局负责,2017年8月至12月完成)
3.宣传培训。通过门户网站和电视、广播、报纸、宣传栏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征环境保护税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政策,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通报准备工作情况和有关政策,在社会各界营造良好的改革试点氛围。税务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税业务培训,一方面做好对税务干部的培训辅导,做到政策业务精通。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,可采取集中辅导、分类辅导、一对一辅导等多种措施,确保纳税人会计算、会申报。环保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做好税法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。(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、区环境保护局、区财政局负责,各有关部门配合,2017年11至12月完成)
(四)正式实施阶段(2018年1月起)
1.启动实施。地税、环保部门做好各类业务系统的模拟测算,制定相关征管应急措施和风险管理预案,确保环境保护税如期顺利启动实施。启动实施后,环保税涉税信息交换办法要求,环保部门定期向地税机关交换环境保护相关信息,地税部门定期向环保部门传递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。环保部门及时对税务部门提交的异常数据资料进行复核,在 15 日内向地税部门反馈复核意见。税务机关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传递的排污单位信息、纳税人首次申报信息确认纳税人。(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、区环境保护局负责,各有关部门配合,2018年1月1日起实施)
2.跟踪分析。对开展环境保护税后的运行情况、征管情况、税负变化情况等,进行跟踪分析,及时向区委、区政府和上级局有关部门报告改革运行情况。(区财政局、市经济开发区地税局、清城区地税局、区环境保护局负责,各有关部门配合,2018年1月1日起实施)
四、工作要求
环境保护税实施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,是促进我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。各成员单位、各街镇(场)要按照区委、区政府的要求,落实职责分工、主动开展工作,要切实履行职能,相互支持配合,密切沟通协作,形成工作合力。各街镇(场)要完善协作机制,制定工作方案,落实部门职责分工,保障工作经费,扎实开展相关工作,形成上下联动、各司其职、齐抓共管的局面,确保环境保护税实施工作准备充分、顺利启动、平稳推进、取得实效。